1、医院药剂科是做好药品采购、供应和管理工作的职能科室,其它科室一律不得自购、自制、自销药品。
2、药品采购计划一般按库存量及月销量而定。新药由院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,经主管院长审批后,由采购员按计划采购。采购员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品种和数量。
3、采购药品坚持从具有合法经销药品资格的经营单位购买,严禁从个人或集市贸易采购药品。对首次经销单位要求提供《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》和《营业执照》。业务员要求提供法人委托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。
4、招标采购药品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。严禁采购“三无”药品、滋补、营养、保健品、化妆品、食品、日用品以及冒充药品的其它商品。
5、抢救用药做到随要随买,不得推诿延误。